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736號
SLDV,109,司促,1736,202002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肆佰貳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7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蔚文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26457 │     │月22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鄭蔚文  │自民國97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177402│     │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鄭蔚文  │自民國96年7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25856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
│ 004│新臺幣│鄭蔚文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0708 │     │月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6年4 │至民國104年8│年息20%    │
│  │   │     │月27日起  │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鄭蔚文  │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6457 │     │月2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鄭蔚文  │自民國97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77402│     │月10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鄭蔚文  │自民國96年8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856 │     │月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
  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
  ,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鄭蔚文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
  人未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三條
  之約定,被告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現金
  卡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
  權0.000000000)、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信用貸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
  三、相對人鄭蔚文於93年9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
  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6萬元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15%計息
  ,詎料債務人鄭蔚文繳納本息至96年8月21日止,即未再清
  償任何款項,現尚有26,457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
  仍未清償,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
  ,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四、相對人鄭蔚文於民國93年9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並經核
  准撥貸新臺幣22萬元整,其中循環動用額度為10萬元為上限
  (證一),利息分別按年利率百分之8.88(一次性貸款)及年利
  率百分之16.88(循環動用款)計付,遲延給付時,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
  五、相對人鄭蔚文於民國93年9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現金卡
  契約,額度為新臺幣4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
  延遲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
  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詎料債務人鄭蔚文僅繳納本息至96年
  4月26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40,708元未獲清
  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為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
  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發給支
  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一、現金卡申請書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二、債
  務協商協議書。三、帳務明細。

1/1頁


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