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67號
SLDV,109,司促,1667,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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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力皮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陸佰叁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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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力皮包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