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29號
SLDV,109,司促,1629,20200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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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盧奕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叁拾叁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其
  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盧奕辰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190,000 元整,並訂立信用貸款約定書乙紙,約明利息及
  違約金之計算如約定書規定(如證物)。現債務人尚積欠聲
  請人詳如請求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雖經催討,均未
  見效。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
  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影本乙份、借款明細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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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