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新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品君即林偉丞即林榮裕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詩容即林偉丞即林榮裕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林偉丞即林榮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陸仟
叁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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