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嬿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青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