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02號
SLDV,109,司促,1402,2020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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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嬿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青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肆拾元,及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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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