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01號
SLDV,109,司促,1401,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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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4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夷將.拔路兒(Icyang.Parod)

代 理 人 黃仕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雅惠、剛秋花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次按,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雅惠、剛秋花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陳雅惠住於桃園市楊梅區,非 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務人剛秋花已於民國105 年9 月28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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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