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江泳瀠即江佳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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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泳瀠即江│自95年3月26 │至清償日止 │年息9.25% │
│ │359814│佳雯 │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泳瀠即江│自95年4月26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
│ │359814│佳雯 │日起 │ │以內部份,按上│
│ │元 │ │ │ │開利率百分之10│
│ │ │ │ │ │,逾期在六個月│
│ │ │ │ │ │以上者,按上開│
│ │ │ │ │ │利率百分之20計│
│ │ │ │ │ │加付違約金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相對人於93年3 月2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5萬元整
,約定於98年3 月2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9.25% 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3 月25日,餘欠本息屢經
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
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
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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