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54號
SLDV,109,司促,1254,2020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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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昌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長浩結構技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 許浩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仟叁佰玖拾陸萬玖仟捌
  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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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