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他字第1號
原 告 周宇凡
代理人(法
扶律師) 王聰智律師
被 告 偉群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岳霖律師
代 理 人 陳姵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依職權確
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 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 分之一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第114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 助,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0日以107 年度救字第132 號 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迭經本 院108 年度訴字第24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 擔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其獲得勝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並不明確,訴訟標 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因不能核定,依上揭 法律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7,335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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