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敦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恭源
代 理 人 蔡嘉政律師
林宜璇律師
許維帆律師
相 對 人 藍永峯
呂照斌
周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裁定股份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提出聲請未據預納
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裁定其收買相對人所有聲請人股份之價格
應為每股新臺幣(下同)42.5元,屬因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聲
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之聲請人股份合計294,721 股(相對人股份
數詳附表)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2,525,643元(計算式:
294,721 ×42.5=12,525,64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
法第13條第4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預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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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相對人│請求買回股份數│
│號│ │ (單位: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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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藍永峯│ 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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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呂照斌│ 2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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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周曉君│ 64,000 │
├─┴───┼───────┤
│小 計│ 294,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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