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翊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薇旭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部分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8 萬1,
45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9 萬9,36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