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70號
SLDV,108,訴,1570,20200217,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0號
上 訴 人 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哲 
被 上訴人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正穎 
被 上訴人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1/1頁


參考資料
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