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70號
上 訴 人 永亨國際網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俊哲
被 上訴人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正穎
被 上訴人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 年1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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