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08號
SLDV,108,訴,1208,2020021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08號
原   告 張魏碧玉
被   告 劉麗(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琪丰(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娟(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玲(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偉恆(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陳玉珍(即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麗、陳玉娟陳玉珍陳玉玲陳偉恆、陳琪丰為被告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對陳北生提起本件訴訟後,陳北生於民國108年 10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39頁)。又陳北生之繼承人為其配偶即劉麗與子女陳玉 娟、陳玉珍陳玉玲陳偉恆,陳琪丰,且均未拋棄繼承等 情,有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43頁至第46頁、第50頁、第52頁至第56頁) ,本院前已函命陳北生之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 58頁),惟渠等迄今仍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由本院依職 權裁定命劉麗、陳玉娟陳玉珍陳玉玲陳偉恆,陳琪丰 為陳北生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甄憶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