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8年度,128號
SLDV,108,法,128,2020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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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駱錦明
代 理 人 陳偉馨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王道銀行教育基金會

上列當事人間變更組織暨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王道銀行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一、五至十二、十四條內容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 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 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 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王道銀行教育基金會 之董事長,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乃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經董事會議決議修正捐 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條文內容,並經主管機關教育部函覆許可 變更,爰依民法第62、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 財團法人王道銀行教育基金會第七屆第二次董事會議議事錄 及簽到名單、修正前後捐助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教育部 108年12月17日臺教社㈢字第1080182966號函、法人登記證 書等件為證。
三、經查:
㈠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王道銀行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 件「修正條文」欄之第1、5至12、14條所示內容,分別係針 對組識設立依據、董事會職權、董事資格及組成、董事任期 、董事長之代理、董事解任、董事會召集及決議方法、工作 計畫及預算之備查及審定、財團財產之保管及運用、解散後 賸餘財產歸屬等進行修正,涉及財團內部董事會之組織及重 要之管理方法,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其聲請變 更章程,核與前揭民法第62、6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㈡至於附件「修正條文」欄,其中第13、15、16條所示內容,



分別係針對許可事項變更辦理登記及備查程序、捐助章程變 更及實施時點為修正,核與財團法人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此部分 依民法第59、61條、非訟事件法第82條、法人及夫妻財產制 契約登記規則第2條、第22條等規定,聲請人於取得教育部 許可後,即可向本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核屬無庸本院裁 定許可之事項,故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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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