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537號
SLDV,108,司拍,537,2020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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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3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瑞強 


相 對 人 黃建雄 

債 務 人 白世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及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 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觀諸同法第867 條規定自明 。次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 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亦有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白世昌分別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及 107 年6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 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借款債務 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 萬元及228 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 年8 月24日及137 年6 月1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白世昌自104 年8 月24日起向伊借款合計49 0 萬元,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 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白世昌逾期未依約繳納本息, 經催告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而白世 昌復於107 年12月10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信託移 轉登記予相對人黃建雄,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抵押權不 因此而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房屋抵押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 撥申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催告之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 收件回執、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可知104 年8 月



25日設定360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時之設定義務人為第三人 白吳美雲,用以擔保白世昌對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責任,107 年6 月12日設定228 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時之設定義務人始 為白世昌。又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 及債務人於5 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 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 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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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