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王慧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
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有明文 。惟聲請拍賣抵押物之前提為債權已屆清償期,若債權未屆 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之普通抵押 權予聲請人,以擔保其對聲請人於107 年12月27日所立借款 契約發生之債務,並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於107 年12月27日 向聲請人借款130 萬元,約定清償日為109 年1 月5 日,詎 相對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固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1 紙、 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惟依聲請人所 提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3213建 號建物之登記謄本所載,上開不動產係設定清償日期為「 117 年12月31日」,本院依形式上審查,系爭借款之清償期 顯未屆至,依首揭規定,形式上即不合於實行抵押權之要件 。聲請人雖提出新聞報導及對話內容稱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已遭凍結相關帳戶,無法解約與履約云云,惟依登記謄本 所載,本件債務既依謄本記載未屆清償期,而聲請人雖提出 借款契約書於109 年1 月5 日已屆清償期,惟聲請拍賣抵押 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無權予 以審認,相對人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聲請 拍賣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應予 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 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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