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王月敏
陳月美
江佳俐
被 上訴人 楊敬龍
楊青山
張永晃
黃鈺雯
楊榮
楊進字
李奕志
周政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
【計算式:(7.66+32.79 )《平方公尺》《即上訴人之占有面
積》×275,470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
=11,142,7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