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417號
SLDV,107,重訴,417,2020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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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17號
上 訴 人 王月敏 
      陳月美 
      江佳俐 
被 上訴人 楊敬龍 
      楊青山 
      張永晃 
      黃鈺雯 
      楊榮  
      楊進字 
      李奕志 
      周政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肆萬貳仟柒佰陸拾貳元
【計算式:(7.66+32.79 )《平方公尺》《即上訴人之占有面
積》×275,470 《元/平方公尺;即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
=11,142,7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壹拾陸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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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