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吳金波
吳宗騰
吳傳周
吳明煌
張桂英
吳文明
吳文泉
吳淑娟
郭阿美
吳彥坤
吳惠敏
吳周碧蓮
吳維昇
吳太正
吳太隆
崔吳素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政憲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兆豐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柏瀚
訴訟代理人 郭育堃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詩萍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吳國彰
吳鴻鵬
高國軒
韓吳瑞欣
吳怡和
吳怡泰
吳延齡
吳恒德
吳秀珍
吳秀玲
謝蕙如
吳宣汎
吳守謙
吳逢龍
呂吳瑞婉
吳瑞月
吳瑞雲
吳瓊瓊
劉慧真
黃宜欣
姚宗廷
上二十一人
共同訴訟
代理人 周柏瀚
複 代理 人 林凱律師
蔡宜衡律師
詹奕聰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吳茂田
沈明哲
沈黃雪
吳政諺
吳文川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複代理人 游綺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反訴原告於本院提起
反訴,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反訴被告即原告(下逕稱原告)起訴主張:坐落於臺北 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系爭土地(重劃前之地號 為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於民國38年間由當時 之所有權人即訴外人吳金科等5人設定如附表1所示不定期限 之地上權予訴外人吳老厝(即被告吳安鐘、吳阿生、吳清一 、吳春長、吳春益、陳吳愛子、吳阿貴、吳阿葉、張吳怡勉 之被繼承人);設定如附表2 所示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予訴外 人吳元(即被告張桂英、吳文明、吳文泉、吳淑娟、吳周碧 蓮、吳維昇、吳維雅、吳太正、吳太隆、林朝宗、林振昌、
林常福、林宏池、崔吳素鳳及吳太興之被繼承人,而吳太興 又為被告郭阿美、吳彥坤、吳惠敏之被繼承人)及設定如附 表7所示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予被告吳金波;設定如附表3所示 不定期限之地上權予訴外人吳返,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吳燦 輝、吳燦明、吳燦能、吳燦清、蘇吳照、陳吳秋冷、吳美花 繼承取得地上權登記;設定如附表4 所示不定期限之地上權 予訴外人吳梅,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吳謝進、吳東州、吳招 治、蘇吳樣繼承取得地上權登記;設定如附表5 所示不定期 限之地上權予被告吳宗騰;設定如附表6 所示不定期限之地 上權予訴外人吳老英,嗣由其繼承人即被告吳傳周、吳明煌 分割繼承取得地上權登記(下合稱系爭地上權),而供初始 登記之地上權人分別搭蓋建物使用。又初始登記之地上權人 在系爭土地上所搭建之建物,因時日甚久而破舊,甚至無人 居住使用,迨至83年間因系爭土地辦理市地重劃,乃經臺北 市政府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拆除坐落該土地上之老舊建物完 畢。再被告或被告之被繼承人自設定系爭地上權迄今已逾20 年,且係以在系爭土地上有建築物為目的使用,而該等坐落 於土地上之建物,既已遭拆除滅失,而重劃後分配之系爭土 地現亦由所有權人出租予第三人經營停車場使用,是系爭土 地上並無其他建物或工作物存在,被告等人日後更無在系爭 土地上另行興建建物或其他工作物之可能或意願,應可認系 爭地上權無繼續存續之必要,系爭地上權設定之目的既已不 存在,為發揮系爭土地之經濟效用目的,爰依繼承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吳安鐘、吳阿生、吳清一、吳春長、吳春益、 陳吳愛子、吳阿貴、吳阿葉、張吳怡勉就如附表1 所示之地 上權;被告張桂英、吳文明、吳文泉、吳淑娟、吳周碧蓮、 吳維昇、吳維雅、吳太正、吳太隆、林朝宗、林振昌、林常 福、林宏池、崔吳素鳳、郭阿美、吳彥坤、吳惠敏就如附表 2 所示地上權,均辦理繼承登記,復依民法第833條之1、第 767條第1項中段等規定,請求與被告終止並塗銷系爭地上權 等語。並聲明:㈠被告吳安鐘、吳阿生、吳清一、吳春長、 吳春益、陳吳愛子、吳阿貴、吳阿葉、張吳怡勉應就如附表 1 所示土地上設定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張桂英、 吳文明、吳文泉、吳淑娟、吳周碧蓮、吳維昇、吳維雅、吳 太正、吳太隆、林朝宗、林振昌、林常福、林宏池、崔吳素 鳳、郭阿美、吳彥坤、吳惠敏應就如附表2 所示土地上設定 之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㈢原告與被告間就如附表1至7所示 土地設定之地上權均應予終止。㈣被告吳安鐘、吳阿生、吳 清一、吳春長、吳春益、陳吳愛子、吳阿貴、吳阿葉、張吳 怡勉應將如附表1 所示土地上設定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㈤被告張桂英、吳文明、吳文泉、吳淑娟、吳周碧蓮、吳維 昇、吳維雅、吳太正、吳太隆、林朝宗、林振昌、林常福、 林宏池、崔吳素鳳、郭阿美、吳彥坤、吳惠敏應將如附表2 所示土地上設定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㈥被告吳燦輝、吳 燦明、吳燦能、吳燦清、蘇吳照、陳吳秋冷、吳美花應將如 附表3 所示土地上設定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㈦被告吳謝 進、吳東州、吳招治、蘇吳樣應將如附表4 所示土地上設定 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㈧被告吳宗騰應將如附表5 所示土 地上設定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㈨被告吳傳周、吳明煌應 將如附表6 所示土地上設定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㈩被告 吳金波應將如附表7 所示土地上設定之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吳宗騰、吳傳周、吳明煌、吳文明、張桂英、吳文泉 、吳淑娟、吳周碧蓮、吳維昇、吳太正、吳太隆、崔吳素鳳 、吳金波、郭阿美、吳彥坤、吳惠敏等人(下合稱被告等) 則於107 年12月12日提起反訴,主張:伊等為系爭地上權人 之一,系爭土地全部自84 年9月26日起遭原告興建地上物, 並出租予他人作為停車場使用,侵害伊等本於系爭地上權對 系爭土地之占有,爰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準用第1 項規定, 請求原告拆除在系爭地上權設定範圍內土地之地上物,將該 部分土地之占有返還予伊等及其他地上權人,並依民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原告給付提起反訴前5年 之侵害系爭地上權之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及給付自提起反 訴後按月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㈠原告應將坐 落系爭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地上物(面積以法院實際測量結 果為準)拆除,並將該土地之占有返還予全體被告等地上權 共有人。㈡原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就各自占用 設定系爭地上權土地給付反訴起訴前5 年及反訴起訴後按月 給付租金等語。
二、按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 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又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 起反訴,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第3 項 定有明文。此所稱之「相牽連」,乃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 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間,或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作 為本訴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間,兩者在法律上或事實 上關係密切,審判資料有其共通性或牽連性者而言。換言之 ,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或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 ,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同一,或當事人兩造所主張之權 利,由同一法律關係發生,或為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 原因,與為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發生之原因,其主要部分相 同,方可認為兩者間有牽連關係(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第10
0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本訴部分原告係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民法第833 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 項規 定,請求塗銷系爭地上權登記,而被告等提起反訴,則本於 系爭地上權人地位,依民法第767條第2項規定準用第1 項規 定,求原告返還設定系爭地上權土地之占有,並依同法第18 4條第1項前段、第179 條規定,請求賠償侵害系爭地上權之 損害或返還不當得利。經核,本訴及反訴標的及原因事實顯 然不同,而非同一之法律關係,亦非由同一法律關係而發生 ,且無其中一請求為他請求之先決問題之情形;反訴之訴訟 標的復與本訴之防禦方法(被告等於本訴中係主張地上權人 於系爭土地上之建物係被迫拆遷,且地上權亦經轉載,故地 上權成立之目的仍存在而不應終止等)於法律上或事實上無 關,自難認本件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或其防禦方法,有 何牽連關係可言,且原告亦一再具狀表示不同意被告提起本 件反訴,並請求本院就反訴部分裁定予以駁回。再者,被告 等所提之反訴,係於本院前於107年9月18日第一次言詞辯論 終結後,嗣於同年9月25日裁定再開辯論後,始於同年12 月 12日提出民事反訴起訴狀(見本院卷152至155頁),依上開 規定,應認係屬意圖延滯訴訟。是以揆諸首揭說明,被告等 所提起之反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於被告所提之反訴 既經裁定駁回,即無另諭知其等補正相關裁判費之必要,併 此敘明。至反訴部分雖經本院裁定駁回,被告等若仍認此部 分確屬有據,仍得於另行起訴主張,或於上訴審為追加或提 反訴,併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附表1:
┌─────────┬──────┬────┬───┬─────┬────┬────┐
│設定地上權土地地號│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權利種│設定地上權│登記權利│權利範圍│
│ │(民國) │ │類 │面積(平方│人 │ │
│ │ │ │ │公尺)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北勢湖字│地上權│68.2 │吳老厝 │1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第000號 │ │ │ │ │
└─────────┴──────┴────┴───┴─────┴────┴────┘
附表2:
┌─────────┬──────┬────┬───┬─────┬────┬────┐
│設定地上權土地地號│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權利種│設定地上權│登記 │權利範圍│
│ │(民國) │ │類 │面積(平方│權利人 │ │
│ │ │ │ │公尺)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北勢湖字│地上權│100.53 │吳元 │2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第000號 │ │ │ │ │
├─────────┴──────┴────┴───┴─────┴────┴────┤
│備註:與附表7 為同一筆地上權 │
└─────────────────────────────────────────┘
附表3:
┌─────────┬──────┬────┬───┬─────┬────┬────┐
│設定地上權土地地號│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權利種│設定地上權│登記 │權利範圍│
│ │(民國) │ │類 │面積(平方│權利人 │ │
│ │ │ │ │公尺)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0 年00月0 │內湖字第│地上權│55.44 │吳燦輝 │7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日 │0000號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0 年00月0 │內湖字第│地上權│55.44 │吳燦明 │7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日 │0000號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0 年00月0 │內湖字第│地上權│55.44 │吳燦能 │7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日 │0000號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0 年00月0 │內湖字第│地上權│55.44 │吳燦清 │7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日 │0000號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0 年00月0 │內湖字第│地上權│55.44 │蘇吳照 │7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日 │0000號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0 年00月0 │內湖字第│地上權│55.44 │陳吳秋冷│7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日 │0000號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0 年00月0 │內湖字第│地上權│55.44 │吳美花 │7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日 │0000號 │ │ │ │ │
└─────────┴──────┴────┴───┴─────┴────┴────┘
附表4:
┌─────────┬──────┬────┬───┬─────┬────┬────┐
│設定地上權土地地號│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權利種│設定地上權│登記 │權利範圍│
│ │(民國) │ │類 │面積(平方│權利人 │ │
│ │ │ │ │公尺)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內湖字第│地上權│104.13 │吳謝進 │4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000000號│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內湖字第│地上權│104.13 │吳東州 │4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000000號│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內湖字第│地上權│104.13 │吳招治 │4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000000號│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內湖字第│地上權│104.13 │蘇吳樣 │4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000000號│ │ │ │ │
└─────────┴──────┴────┴───┴─────┴────┴────┘
附表5:
┌─────────┬──────┬────┬───┬─────┬────┬────┐
│設定地上權土地地號│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權利種│設定地上權│權利人 │權利範圍│
│ │ │ │類 │面積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北勢湖字│地上權│159.87 │吳宗騰 │1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第000號 │ │ │ │ │
└─────────┴──────┴────┴───┴─────┴────┴────┘
附表6:
┌─────────┬──────┬────┬───┬─────┬────┬────┐
│設定地上權土地地號│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權利種│設定地上權│權利人 │權利範圍│
│ │(民國) │ │類 │面積(平方│ │ │
│ │ │ │ │公尺)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內湖字第│地上權│24.53 │吳傳周 │2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00000號 │ │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內湖字第│地上權│24.53 │吳明煌 │2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00000號 │ │ │ │ │
└─────────┴──────┴────┴───┴─────┴────┴────┘
附表7:
┌─────────┬──────┬────┬───┬─────┬────┬────┐
│設定地上權土地地號│登記日期 │收件字號│權利種│設定地上權│權利人 │權利範圍│
│ │(民國) │ │類 │面積(平方│ │ │
│ │ │ │ │公尺) │ │ │
├─────────┼──────┼────┼───┼─────┼────┼────┤
│臺北市內湖區西湖段│00年00月00日│北勢湖字│地上權│100.53 │吳金波 │2 分之1 │
│4小段000地號 │ │第000號 │ │ │ │ │
├─────────┴──────┴────┴───┴─────┴────┴────┤
│備註:與附表2 為同一筆地上權 │
└─────────────────────────────────────────┘
☆備註:附表1至7之地上權設定之面積合計為512.7平方公尺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