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清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雪玉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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