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股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93號
SLDV,107,訴,993,20200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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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93號
上 訴 人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錡清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雪玉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9 年3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壹佰叁拾捌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陸佰零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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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