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381號
SLDV,106,重訴,381,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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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81號
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林俊宏律師
      陳譓伊律師
      吳涵晴律師
被   告 許飛龍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被   告 蔡秀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六年度金字第七六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訴外人許金龍於民國102 年至105 年間編造不實之樂陞公司財務報告(下稱系爭財務報告), 致原告之授權投資人受有投資樂陞公司股票損失,被告許飛 龍時任樂陞公司監察人,且為許金龍兄弟並同為樂陞公司之 權力核心,亦應就系爭財務報告對原告之授權投資人負損害 賠償責任。許飛龍明知對原告之授權投資人有前揭損害賠償 債務,竟於105 年8 月29日,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區○ ○段0 ○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地段23039 、23060 建號建 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200萬元之抵押權予許金龍姐妺被告蔡秀宜並辦理登記, 顯係惡意脫產,詐害原告之授權投資人上開債權,為此依民 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上開就系爭 不動產所為抵押權設定行為,蔡秀宜並應塗銷系爭不動產抵 押權設定登記等情。被告許飛龍否認與原告間存有損害賠償 債務,以其等間亦無詐害原告債權之行為等語置辯。查,原 告業已對許飛龍提起訴訟,請求許飛龍應依共同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連帶賠償原告之授權投資人因不實之系爭財務告 所受投資樂陞公司股票損失,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6年 度金字第76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審理中。衡諸 撤銷詐害債權民事訴訟,需債權人方能提出,本件債權成立 時間、債權數額、債務人財產多寡均繫於另案訴訟,是本件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以另案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茲為避免裁判歧異、證據重複調查,於另案訴訟確定前 ,有依首揭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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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