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90號
上 訴 人 源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達駿
上 訴 人 王銘哲
郭家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相楨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8 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0 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4,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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