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39號
原 告 林裕信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李鶖菊
被 告 晶元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書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戴君豪律師
錢紀安律師
複代理人 張君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 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
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 號,兩造間給付票款事 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 6 年10月13日裁定,命在上開民事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 止本件訴訟程序。
查上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該事件歷審民事判決在卷可 稽,應可認定。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 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邱筱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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