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6年度,55號
SLDV,106,建,55,2020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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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55號
上 訴 人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勝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零陸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甚明。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 ,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 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8 萬6,6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5,506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 ,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上訴理由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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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松肯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