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原 告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被 告 王碧蓮 訴訟代理人 許月英 被 告 王吳美惠 王繼斌 王盈方 周啟文 王淑貞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被 告 林根旺 林萬居即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真之承當訴訟人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被 告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蔡坤展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複 代理 人 許凱傑律師 黃淑怡律師 翁子翔 范金陵 被 告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建志 林建廷 林啟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林宜潔 張月娘 林謝緞 林佩樺 羅淑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上十六人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被 告 黃泰弘 黃泰安 王美月 林大鈞即王玲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鈴 林金生 林明輝 林雋蓓 林雋翰 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舒曉菊 被 告 林志仁 黃玟皓 陳淑文 黃泰平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詠穗 楊錦惠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被 告 林俞萓 林俞安 兼 上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謝嘉琳 被 告 林瑞 蕭雅真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黃久珍 王靜儀 林明源 林竹岑 林育辰 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徐素蓮 被 告 黃瑞月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潘杏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潘杏枝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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