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578號
SLDV,104,訴,1578,2020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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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8號
原   告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淑茵 
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
被   告 王碧蓮 
訴訟代理人 許月英 
被   告 王吳美惠
      王繼斌 
      王盈方 
      周啟文 

      王淑貞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旻書律師
被   告 林根旺 
      林萬居即朱林惜、朱逸凱、曾綉真之承當訴訟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被   告 林青松 
      林冠嫺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金蓮 
被   告 林明義 
      林怡仁 
      林明貴 
      蔡坤展 
上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 人 許凱傑律師
      黃淑怡律師
      翁子翔 
      范金陵 
被   告 林杉平 
      賴美岑 
      林政毅 

      林建志 
      林建廷 

      林啟偉 
      林茂城 
      林翠菁 
      陳瓊姿 
      林宜潔 
      張月娘 
      林謝緞 
      林佩樺 
      羅淑貞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俊傑 
兼上十六人
訴訟代理人 林和田 
被   告 黃泰弘 

      黃泰安 
      王美月 

      林大鈞即王玲珠之承受訴訟人

      林梅鈴 

      林金生 
      林明輝 
      林雋蓓 
      林雋翰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浩 
      舒曉菊 

被   告 林志仁 
      黃玟皓 
      陳淑文 
      黃泰平 
      林孫美秀
      林雯萍 
      林怡昌 
      蕭詠穗 
      楊錦惠 
      林柔妤 
      林佳柔 
      林虹君 
      林柏諺 
上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貴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錦惠 
被   告 林俞萓 
      林俞安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鴻 
      謝嘉琳 
被   告 林瑞  
      蕭雅真 
      蕭浚峰(原名蕭欣盛)


      黃久珍 
      王靜儀 
      林明源 
      林竹岑 

      林育辰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明源 
      徐素蓮 
被   告 黃瑞月  (遷出國外,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蕭治銘(原名蕭堯文)


      潘杏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潘杏枝未經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九年三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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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賀威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