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27號
SLDV,103,司繼,127,2020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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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許凱傑 

      許凱智 
      許育萱 
      柯吟潔 
      柯宣卉 
      陳柯月嬌
      詹政雄(已於民國106年1月22日死亡)

關 係 人 詹世宏(即詹政雄之子女)

      詹世民(即詹政雄之子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所為士院俊家相103 年度司繼字第127 號准予備查函關於聲請人許凱傑許凱智許育萱柯吟潔柯宣卉詹政雄陳柯月嬌之部分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 )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 ;(三)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 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 有明文。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 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76條 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均係被繼承人柯朝慶之合法繼 承人,被繼承人柯朝慶於民國102 年11月10日死亡,聲請人 等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拋 棄繼承權書、印鑑證明書等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三、查聲請人許凱傑許凱智許育萱柯吟潔柯宣卉係被繼 承人之孫子女、聲請人詹政雄陳柯月嬌係被繼承人之兄姊



姊妹,雖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配偶柯詹月 雲、子女柯秀柯進財柯吉祥柯進和已聲明拋棄繼承, 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尚有一養子柯清河(已 於104 年4 月24日死亡)於被繼承人柯朝慶死亡時仍生存, 且並未辦理拋棄繼承,此有本院依職權調查之戶籍謄本、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案件繫屬情形查詢表在卷可稽。 是本件被繼承人既尚有養子柯清河為繼承人,則繼承順序在 後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許凱傑許凱智許育萱柯吟潔柯宣卉詹政雄陳柯月嬌等人自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 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至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所為士院俊家相103 年度司繼 字第127 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函,關於聲請人許凱傑、許凱 智、許育萱柯吟潔柯宣卉詹政雄陳柯月嬌之部分, 因有錯誤,爰依職權將本院前揭原函該部分予以撤銷,改裁 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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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