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6號
KLDV,109,訴,86,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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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6號
原   告 吳家進 
被   告 謝瓊員 
      謝浴沂 
      謝瓊華 
      謝瓊倩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二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書狀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規定,審判長應定 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 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以裁定駁回 其訴。
二、本件原告固主張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00號」房屋 (下稱系爭一樓房屋)乃其所有,因系爭一樓房屋之廚房天 花板漏水,屢經請求被告即二樓屋主修復無果,是原告乃起 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下稱系爭侵害排除請求);惟未以訴 狀載明系爭侵害排除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 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基此,本院乃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 ,以109 年度補字第78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系爭侵害 排除請求之標的價額,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 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本件訴訟標 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 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 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正本於109 年2 月4 日送達原告以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收 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結果列印紙本、收費答詢表查詢列 印紙本在卷足考,是其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裁定駁 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當亦因而失 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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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