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3號
KLDV,109,訴,83,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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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被   告 童子賢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被   告 石明芳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被   告 程建中和其配偶和其任何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和其
      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
被   告 童愛琳
      利益多
      林詩萍
      張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 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 有明文。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均 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又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此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文規定。二、本件原告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會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4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㈠ 所有被告之正確姓名及住址。㈡具狀敘明原告對各被告所提 訴訟之請求權基礎(即訴訟標的)、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訴 之聲明所載「召開居民自治會」之具體內容。㈢查報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及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將駁回其訴。該 裁定已經原告於108年12月30日至送達郵局臨櫃受領,而合 法送達。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新竹郵局109年2月5日、竹營字第1091800074號函等 在卷可憑,依首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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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