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都市計畫書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81號
KLDV,109,訴,81,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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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召開都市計畫 會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2 月24日以108年度補字第92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5 日內補正「召開都市計畫會」之具體內容及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判費 ,未查報訴訟標的者,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嗣上開裁定於109年1月30日 合法送達,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結 果在卷可稽,其起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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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