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號
原 告 沈玫儀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潭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年12月26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 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維 護增修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