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號
原 告 蔡心婦
訴訟代理人 楊金順律師、方志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許金盛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8年12月27日裁 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