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8號
KLDV,109,訴,38,2020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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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金
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瀚宇博德股份有
限公司焦佑衡焦佑鈞焦佑倫焦佑慧鄭慧明馬維欣、詹
東義蘇源茂靳蓉、林之晨、張善政蔡豐賜左大川徐善
可、許介立詹東義蘇源茂范祥雲林正恭蔡金峰白培
霖、黃求己、陳瑞隆、薛明玲杜金陵陳翔中葉培城、李嘉
華、束耀先、朱有義、賴偉珍李定珠陳昭如周致中、陳瑞
隆、盧啓昌王國城苑竣唐束耀先陶正國顧立荊范伯
康、陳永秦池豪、林為筠、朱玉芬及各被告之配偶和任何親等
直系血親卑親屬和父母和其兄弟姊妹和其祖父母間請求召開居民
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 月5日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 ,應繳納裁判費17,335元,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 繳,該裁定已於108 年10月25日送達予原告收受,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維 護增修查詢結果可憑,依首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定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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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