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93號
KLDV,109,補,93,20200204,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蔡慶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石茂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