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8號
KLDV,109,補,128,2020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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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靜淑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7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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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