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銘鑄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靜淑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87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 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