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貴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