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3號
KLDV,109,補,123,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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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3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劉惠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貴清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N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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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