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朱婉真
代 理 人 吳文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按聲請更生或清
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就下列攸關法定更
生要件之重要事項,聲請人俱未主動查報,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
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
,與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達成協商,是聲請人自應具狀陳
報聲請人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成立協商以後,曾否依約
繳款?又何時未再按期繳納?並應提出聲請人毀諾即未依約
履行前之「所有」還款證明資料。
二、承前,聲請人既係達成協商嗣復毀諾,則聲請人自應具狀說
明本件毀諾(即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究係因何種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所致,並應就關此利己主張提出適切之證據資料
。
三、承前,聲請人既係達成協商嗣復毀諾,則聲請人自應查報協
商成立後迄毀諾前,聲請人之收入、支出有無增減或異動?
並應就關此陳報提出適切之證據資料。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所稱受扶養權利人黃婭芹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不得省略),以及受扶養權利人黃婭芹106 、107 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
單。
五、茲據聯徵紀錄顯示,聲請人朱婉真乃「銘真家電維修站」之
負責人。故請聲請人確實查報「銘真家電維修站」之營業狀
況(是否現仍營業中)及其每月營業額,並應就關此說明提
出適切之證據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