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09年度,5號
KLDV,109,法,5,2020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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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5號
聲 請 人 廖義成
代 理 人 張志峯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瑞亭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新北市瑞亭教育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五條至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所示。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 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 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 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 法等是。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 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 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廖義成為財團法人新北市瑞亭教 育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8年12月18日報經核備 設立,並經本院核准發給108 證他字第48號法人登記證書登 記在案。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於108 年12月31日經第 七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捐助及組織章程 計17條,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並提出原捐助及組織章程、擬製修正後之捐助及組織章程、 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會議記錄、新北市政 府教育局函、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 份為證。三、經查:
㈠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新北市瑞亭教育基金會捐助 及組織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欄第5條至第7條、第9 條、 第13條至第15條規定,核其內容係涉及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 成、選任、就任資格、任期、董事會之召集、財產之保管及 運用、解散或撤銷後之清算等事項,應屬該財團法人內部組



織之重要管理方法及維持該財團法人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 關之事項,且與107年8月1日公布,108年2月1日施行之財團 法人法並不違背,亦不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其聲請變 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㈡就修正後條文第8條第2款規定董事會職權包含監察人之改( 選)聘及解任,已逾越財團法人法第44條所列之董事會職權 範圍;第10條第1 項規定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長 無法召開董事會議時,會議由瑞亭國小校長召集之,並任主 席,與同法第43條第1 項董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 長或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規定有違,且同條項第6 款 規定董事會應以特別決議選聘、解聘監察人,亦逾越同法第 44條所定董事會職權;第11條第1 款規定業務及會計年度開 始後1 個月內審定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並報主管機關 備查,第2款規定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審定前1 年度工作報 告及財務報表,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惟並未規定上開文件送 主管機關備查前,需先提請董事會通過,違反同法第25條規 定,均應予駁回。
㈢至就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第1條、第2條、第3條、第14 條、第16條及第17條所示部分,所規範內容與財團法人「組 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 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 之事項,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再第4 條 、第12條則與舊有條文相同,亦無庸聲請本院許可,併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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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