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14號
原 告 黃永增 現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周躍峰
謝宇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