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9年度,114號
KLDV,109,基小,114,2020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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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14號
原   告 黃永增  現因案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
被   告 周躍峰 

      謝宇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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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