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487號
KLDV,109,司促,1487,2020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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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勇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捌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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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