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4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黃勇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捌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陸仟玖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捌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本
金新臺幣伍仟肆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彥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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