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楊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楊景智於民國(下同)104年3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信
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8年1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9年2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
幣(下同)132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
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
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四百元,連續
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100元計
算);(二)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
率);(三)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
;(四)國外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
掛失手續費:每卡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
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
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景智 463│自民國 109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二│
│ │60944 │0000000000│02月 03日 │ │點七九 │
│ │元 │052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