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123號
KLDV,109,司促,1123,2020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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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2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王毅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零陸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柒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下同)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
     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
     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毅安於98年1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
     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
     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
     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
     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94年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
     184,706元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額、手
     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
     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
     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
     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148,728元自94年3月1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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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