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楊景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景智於民國(下同)107年01月31日向債權人借
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自107年01月31日起至
114年01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
9.5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
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9年02月07日止累
計126,293元未給付,其中122,937元為本金;3,356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楊景智於107年07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107年07月18日起至114年07月18日止按月清償
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9年02月07日止累計44,905元未給付,其中
44,348元為本金;55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楊景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9年01月20日止累計57,226元未
給付,其中54,247元為消費款;2,354元為循環利息;
62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
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9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景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5%計│
│ │122937│ │2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楊景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06%│
│ │44348 │ │2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景智 │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4247 │ │1月21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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