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046號
KLDV,109,司促,1046,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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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賜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張賜建於民國(下同)90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70,000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
  務人自92年03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
  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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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