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張美華
魏雨蓉
魏雨韜
魏國明
魏富國
張冠晟
張萌珏
魏富貴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7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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