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基小字第25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訴訟代理人 范綱良
被 告 曾文緯 原住基隆市○○區○○街000 號1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懿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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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8年度基小字第25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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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
│ │(新臺幣) ├─────────────────┼──────────┤
│ │ │期間(民國)及利率 │期間(民國)及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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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4,101元 │自97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自97年12月23日起至清│
│ │ │百分之7.01計算之利息。 │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
│ │ │ │之10;逾期超過6個月 │
│ │ │ │者,超過部分按左列利│
│ │ │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 │ │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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