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809號
KLDV,108,司繼,809,20200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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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蔡燦汶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 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 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 條、第1178條定有明文。惟如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該 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遺 產管理人,即無重複再予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蔡燦汶積欠聲請人款項未償, 惟被繼承人業於民國96年9月17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皆辦 理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亦未 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之規 定,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本件被繼承人蔡燦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業經本院於97年10月30日以97年 度財管字第45號裁定選任黑瀨惠美為其遺產管理人,業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財管字第45號卷宗查明無訛,是本 件聲請人重複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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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