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30號
KLDV,108,亡,30,20200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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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葉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聲請人間聲請宣告失蹤人葉阿火死亡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失蹤人葉阿火出生日「民國前21年4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治21年4月13日即民國前24年4月13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且上 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 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即明。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 ,本院得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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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