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4號
KLDV,103,建,4,2020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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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院103年度建
字第4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58,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
4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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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