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9年度,116號
KLDM,109,訴,116,2020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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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芳儀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芳儀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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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