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9年度,210號
KLDM,109,聲,210,2020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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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百鎮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百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百鎮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2 月1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61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謝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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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