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09年度,2號
KLDM,109,單聲沒,2,2020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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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瑞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
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AT」英文字樣商標之空氣清淨過濾器商品貳佰壹拾伍個,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瑞祥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469號為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於105年3月24日 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155號駁回再議確定,嗣緩起訴期滿未 經撤銷。扣案之AIR FILTER(空氣濾清品)215個,經鑑定 證明均係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 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8條於民國105 年11月30日修正公 布,自105 年12月15日施行。參諸商標法第98條修正理由記 載:「商標侵權物品雖非屬刑法第38條第1 項之違禁物,然 其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若刪除現行條文絕對義務沒收之 特別規定,回歸適用刑法規定,為沒收時尚須確認該等物品 之權利歸屬及正當事由取得等事實,增加依職權沒收之舉證 與認定程序,並可能發還所有人而再度回流市場,將有礙取 締仿冒之成效,爰維持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另配合刑法第 38條用語,將『犯人』修正為『犯罪行為人』,以資明確。 」,可見商標法第98條乃係因應刑法沒收章節施行後所為之 修正,為刑法之特別規定,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 自應優先適用,合先敘明。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 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 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定。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胡瑞祥所涉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偵字第54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 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長 以105年度上職議字第155號駁回再議確定,且於106年3月23 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 書、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扣案之仿冒「 CAT」英文字樣商標之空氣清淨過濾器商品215個,經鑑定後 確屬仿冒美商傑特匹力公司之商標圖樣商品,此有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列印資料、鑑定報告、財政 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附 卷可憑。堪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 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2 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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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傑特匹力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